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民國110年5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6月10日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6月24日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系學生職場競爭力,促使學生專業理論與實務結合,推動職場訓練,培養職場所需專業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實習須為本系課程。學生應先進行行前訓練,完成訓練並經授課老師或系所考核及格後,始得至實習機構實習:
    一、了解實習機構之性質、組織狀況及其業務內容等。
    二、觀摩並學習實習機構專業工作者之角色與職責。
    三、專業理論與實務之自我反省與專業成長。

第三條 本系應協助學生與實習機構定「實習合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實習合約書規範學生至實習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應包括下列事項:雙方負責事項、實習場所、實習期間、實習時數、相關保險及給付、實習生輔導內容及考核、實習生不適應之輔導轉換方式與實習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四條 實習機構經正式公文函送後,不得擅自放棄或要求更改,否則該次實習成績以零分計。若有特殊狀況,學生應提出報告申請,並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同意後,方可更改。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 學生權利義務
    1. 若機構要求實習前面試,學生須參加面試通過後方能至機構實習。
    2. 若機構有先修課程之要求時,學生應依規定修畢通過。
    3. 自行負責往返實習機構之交通及食宿。若機構收取實習費用,學生應自行負責繳納。
    4. 機構是否支付學生交通與膳宿費用,由實習學生與機構雙方議定。
    5. 實習期間由本系安排學生平安保險,費用由本系支付。
    6. 接受學校督導老師及機構督導瞭解實習情形及所遭遇的困難。
    7. 完成本系及機構規定之實習時數及作業。參加學校督導老師所召開的督導會議。
    8. 遵守機構上下班時間,必須請假時,要事先報告機構及督導同意,並於事後補足實習時數。
    9. 服裝儀容方面應遵照機構的要求。
    10. 參與機構舉辦與實習內容相關之各項活動。
    二、 本系協助事項
    1. 協助學生認識機構的工作性質及環境,並提供學生相關資訊。
    2. 授課教師應依學生學習狀況進行評量,各種評量方式與要求以及其佔學期成績之比例,應於授課大綱中述明。
    3. 授課教師應隨時注意學生學習狀況,遇有特殊狀況之學生,應主動與實習協調人、導師及系主任聯絡。

第六條 實習成果發表
    1. 參加對象:所有實習學生及督導老師。本系其他師生、機構督導及外校相關科系實習學生得自由參加。
    2. 程序:實習學生經與督導老師討論後,決定發表主題,自行籌劃發表之內容設計、宣傳、邀請同學及相關老師參與會議等事宜。
    3. 時間:由授課教師決定。

第七條 實習期間、學分
學生修習之實習課程在實習期滿後,經授課教師、實習機構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取得該學分,校外實習學分數與實習時數規定如下:
    一、 寒暑假實習課程:每一學分實習時數達60小時。
    二、 學期間實習課程:實習時間至少16週或符合每一學分的實習 時數須達60小時。

第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東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系、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